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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課外文化生活,促進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依據天美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團是指有共同興趣愛好的學生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團體。
第三條 社團的宗旨及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於學生身心健康。
第四條 社團實行註冊登記成立和活動審批的管理辦法,由院團委及下屬的社團管理中心代表學校規範管理學生社團,並對學生社團實行政治指導。
第五條 社團活動經費由社團管理中心統一調撥,各社團須履行經費審批與報銷手續。社團經費通過社團管理中心統一拉贊助並向院團委申請批準後方可使用。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六條 發起成立社團具備以下條件:
1、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的必要。
2、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
3、學生社團應在課余時間開展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4、學生社團要有章程,章程內容包括:(1)社團的名稱、性質、宗旨及指導老師,(2)會員的權利和義務,(3)社團的常規活動、計劃、內容、方式。
5、學生社團應有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以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為設置原則,實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
第七條 社團成立的程序
1、由社團發起人向院團委正式提出成立社團書面申請。
2、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成立社團的原因和理由;(2)社團擬訂章程;(3)社團規模和發起成員人數;(4)社團籌備負責人基本情況。
3、院團委受理學生社團的申請、批準等事宜,院團委決定是否批準某個學生社團成立之前,應對正式書面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必要的實際調查了解。
第三章 社團的管理和活動
第八條 社團的活動管理
1、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的原則。
2、任何社團未經批準不得在校內外開展活動;未經允許個人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各社團不得私刻公章。
3、學生社團出版內部刊物,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且必須經校團委批準。
4、各社團必須在每學期初提交詳細的學期活動計劃,大型活動安排需服從社團管理中心統一調度。
5、申請舉辦各項活動,必須在活動前兩個星期向社團管理中心提交書面材料,經同意後方可開始活動的籌備工作。
第九條 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的具體職責
1、負責對批準成立的社團登記、日常管理工作。
2、圍繞院團委的工作中心,製定出每學期工作計劃。
3、加強管理與引導工作,指導、協調各社團開展正常的活動,並提供一定的條件;視情況參加各社團的重要活動。
4、對社團進行考核。
5、負責社團活動的審批。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考評與獎懲
第十條 社團考評工作由院團委統籌安排,由社團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實施。優秀社團的評選主要參照日常活動、內部建設、特色活動等方面。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團管理中心報院團委批準後,責令其停止活動,並限期進行整頓。
1、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條例規定。
3、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4、連續兩個月無日常活動。
5、有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團管理中心報院團委批準後,有權將其解散。
1、社團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現象。
2、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執行機構未予以有效製止。
3、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
4、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進行活動。
第五章 社團的解散
第十三條 社團解散分為自行解散和強製解散
1、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提出解散申請。
2、學生社團在一學期以上無正常活動者,即視為自行解散,學生社團的自行解散要向院團委報告,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3、學生社團的活動發生違反憲法、法律、校紀校規有關規定和社團宗旨,並造成嚴重後果;或嚴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或幹擾學校秩序;經教育仍不改正等情況時,院團委等部門可以責令社團停止活動,並強行解散,對社團負責人及有關直接責任者,按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最終解釋權屬院團委。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