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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財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團財務管理,建立規範的財務工作秩序,提高財務工作水平,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天美平台各學生社團財務管理工作及其他財務工作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各社團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加強財務工作,嚴格財務監督,保證財務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四條 各社團負責人對本社團的財務管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財務管理人員負主要負責。
第五條 社團所有財產屬社團成員共有,必須用於服務會員、發展社團,繁榮我院校園文化,開展積極有益的活動,提高會員綜合素質。
第六條 學生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對各社團財務管理活動具有監督、審核的權力。各社團必須積極配合工作。
第二章 社團經費管理細則
第七條 各社團報帳,必須持有營業性發票,有特殊情況不能開發票的,則須帶收款憑證報帳。發票、憑證均需經手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社團負責人簽字同意報銷,發票或收據憑證註明時間、地點及其用途。
第八條 各社團如有較大規模活動需編製財務預算表一份,經社團管理中心,院團委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活動。
第十條 各社團活動經費須統一入帳,定時向社團成員公布帳目,社團管理中心將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條 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將於每月底對社團財務狀況進行普查。每學期期末,各社團須上交詳細的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查沒有完成的社團,不能換屆。
第十二條 社團管理中心將於每月底向外公布各社團本月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 每月15號社管中心召開財務例會,各社團財務負責人員須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
第三章 社團活動贊助費用管理細則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學生社團與贊助單位聯合在天美舉辦任何形式的純商業性活動。
第十五條 相關社團與贊助單位達成草擬的協議書,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將協議書交社團管理中心執委會審議。
(二)經社團管理中心執委會審議通過,報院團委審批後方可與贊助單位正式簽訂協議。
第十六條 贊助金須經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對該筆贊助費數目、形式進行核定後,方可用於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學生社團禁止學校周圍小飯館、網吧遊戲廳等達成贊助協議。
第十八條 允許社團提取贊助金的15%作為獎勵。
第十九條 贊助金的使用情況須憑有效會計憑證記入帳目。
第四章 財務監督方法
第二十條 各社團應當建立、健全本社團內部財務監督製度。社團內部財務監督製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記帳人員與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二)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
(三)明確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條 社團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管理人員違規辦理財務事項。財務管理人員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製度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財務管理人員發現會計帳簿實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按照本條例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對各社團財務管理實施下列監督。
(一)是否依規定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財務管理是否符合本條例和校紀校規的規定。
(四)各社團財務狀況是否及時上報。
在對上述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有較大違反嫌疑時,社團管理中心財務部有權向該社團及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部門查詢有關情況,有關社團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各社團必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接受院團委、社團管理中心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五條 每學期開學初,社團必須提交上一學期收支總結報告,固定財產清單和本學期財務預算報告。
第五章 財務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社團負責人不能掌管財務,如因特殊情況未能選擇出專人負責,社團管理中心實行委派製度,指定財務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內部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審核製度。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財務管理人員不得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不得貪汙,挪用公款。一經查出,必將嚴懲。
第六章 社團固定財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社團固定財產是指除耗材外,以社團經費購買或以社團名義取得的能長期存在,給社團發展提供便利的形態穩定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社團固定財產為社團成員所共有,嚴厲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獨占、謀取私利。
第三十二條 社團需變更固定財產的所有權時,須經本社團大會執行機構討論通過,並在社團管理中心監督下,方可進行。
第三十三條 社團換屆時,社團財物須移交新一屆社團負責人,原社團負責人出具清單,新一屆社團負責人辦理相應接收手續。
第三十四條 社團解散時,財物移交社團管理中心代管,原社團負責人出具財物清單。
第七章 獎懲製度
第三十五條 參照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團委、社團管理中心予以獎勵、表彰。
(一)分工明確,帳目清晰。
(二)積極配合團委、社團管理中心工作。
(三)原始會計憑證保管完備,財務工作明晰。
第三十六條 參照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處,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將上報天美團委嚴肅處理:
(一)不記帳或有兩本帳。
(二)帳目模糊,原始憑證缺失。
(三)私自挪用公款。
(四)虛開發票,虛報數目,造成社團資產流失。
根據本條例規定,各社團必須配合社團管理中心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財務核算,對不予配合的,社團管理中心將嚴肅處理。
對情節較為嚴重者將視其情況予以如下處理:
(一)通報全校各社團;
(二)取消該社團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三)取消該社團負責人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四)情節嚴重者免去其負責人一職,並向其所在系反饋;
(五)情節特別嚴重者將按學校有關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另行予以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社團管理中心對本條例具有解釋權、修訂權。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