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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管理實施細則(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是天美團委組織指導下由本院學生自願參加的政治理論、學習技能、文化娛樂等群眾團體。天美鼓勵學生根據自己的特長與愛好參加各類社團,發揮個人的特長,培養綜合能力,提高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能力。
第二條 學生社團發展的指導方針是:大力扶持理論學習型社團,積極倡導公益服務型社團,熱情鼓勵學術技能型社團,正確引導興趣愛好型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弘揚主旋律,通過開展符合青年特色的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條 學生社團管理中心主管學生社團的成立、註冊、考核及獎懲,並負責對院學生社團的指導管理。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簡單明了,社團全稱應以“建東天美……”字樣,學生社團組織活動或對外宣傳時須使用全稱。
第二章 社團成立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前須征得批準,社團的籌建均須征得天美團委的同意。在院團委未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招收會員和召開社團成立大會或開展活動。
第七條 建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學生自願參加;
(二)成立專門的籌備委員會並指定負責人。學生社團負責人(發起人)應由思想、學習、工作能力等方面較好的學生擔任;
(三)必須製定本學生社團章程(含社團宗旨、活動範圍、內容及形式),並就主要發起人情況、社團規模、指導單位及經費來源等事項,寫出書面申請;
(四)確定本學生社團的活動方案;
(五)必須有一名本院教師或幹部擔任該學生社團的指導老師;
(六)根據上級有關學生社團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天美實際,不成立跨校區的社團,不宜成立定位相同或內涵相近的社團。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須履行下列程序:
(一)發起人向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籌備申請;
(二)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進行審核、評估;
(三)發起人提交各材料;
(四)批準,籌備(籌備期為兩個月);
(五)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向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學生社團的章程;
(三)籌備負責人簡歷(按統一格式要求填寫);
(四)指導教師名單;
(五)學生社團掛靠(指導)單位及指導教師意見;
(六)成員花名冊。
第十條 學生社團的章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宗旨;
(三)社團的活動內容、活動形式與活動範圍;
(四)社團會員的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社團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程序;
(六)社團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七)社團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製度;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經院團委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的兩個月,仍不能是正式成立的社團,需掛“籌”字。在這期間,應吸收一定數量的會員並召開成立大會通過本社團章程,選舉產生負責人。同時每星期上交一份“社團活動記錄”至本學生社團掛靠(指導)單位,接受審查。
第十二條 兩個月的籌備期過後,社團運行良好,批準正式成立,由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向全院通報。同時召開會員大會填寫《天美平台學生社團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學生社團管理中心,一份學生社團自留,另一份由院團委存檔),並提交《會員登記表》、學年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成立:
(一)有事實材料證明申請籌備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
(二)會員人數少於10人的;
(三)有相同性質、相同活動內容的社團存在,造成社團重復設立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由院團委及下屬的社團管理中心代表天美規範管理,並對學生社團實行政治指導。
第十五條 審批成立的學生社團要進行學期註冊。
(一)審批成立的學生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學期均要向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申請註冊。
註冊時須向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上一學期學生社團的工作總結;
(2)上一學期學生社團的財務結算報告及物品清單;
(3)學生社團本學期工作計劃;
(二)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學生社團負責人填寫《天美平台學生社團註冊表》一式兩份(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學生社團各一份)。
(三)註冊時間為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一個月內不進行註冊的學生社團,以自行解散論處。
第十六條 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組織原則
(一)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隸屬團委,由全院全體社團組成;
(二)院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是全院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社團代表由各社團會員選舉產生,各學生社團代表名額按當年本協會總人數的1:10產生(但不超過10人)。
(三)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幹部任期一年,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下設秘書處,宣傳部,財務部三部。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組織原則
(一)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各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記錄及形成的決議經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簽字後報社團管理中心。
(二)會員大會行使職責:
(1) 選舉和更換本學生社團正副會長;
(2) 審議批準本學生社團負責人工作報告;
(3) 修改本學生社團章程;
(4) 對本學生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議;審議本學生社團經費使用與收支情況;
(5) 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者半數以上通過。
(三)各學生社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副秘書一名,財務主管一名,原則上下設活動部、組織部、宣傳部三個部門,若有必要也可向社團管理中心申請設立其它部門。其中正副會長由該學生社團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下屬部門幹部由正副會長任命報社團管理中心審批通過,以組成本學生社團領導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幹部
(一)學生社團幹部一般指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部長及部長級以上成員及學生社團負責人(指各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
(二)學生社團幹部任期為一年,任期未滿離職者,其幹部身份不予承認;
(三)學生社團負責人因學業或其他原因需要離職時,須向主管部門遞交離職申請並選好下屆會長,經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批準後方可離職;
(四)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無故缺席天美學生社團例會,如確有事應先請假,且每學期請假累計不超過四次;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會員
(一)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均可根據自已的興趣、愛好、專長,申請加入天美某一學生社團;
(二)申請加入天美某一學生社團的學生,必須承認該學生社團章程,並根據要求,經考察或其他方式選拔合格後,方可成為該學生社團正式會員;
(三)學生社團會員可以加入其它學生社團,但同時加入的學生社團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
(四)學生社團會員有退會的自由,學生社團會員要求退會,根據本學生社團章程規定辦理,學生社團須向學生社團管理中心遞交書面材料備案;
(五)對於違法、違背社會公德、違犯校規校紀行為的會員,學生社團有權對其除名。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指導
(一)學生社團的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
(1) 學生社團在發起成立時必須明確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掛靠單位應是院團委、各系團支部及教研室,指導老師應是我院的正式教職工;
(2) 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應熟悉學生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對學生社團會員進行培訓,對學生社團主要活動進行指導;
(3)學生社團應加強與指導老師的聯系,積極接受指導老師指導,提高本社團的活動質量,充實本社團的活動內容。
(二)學生社團的顧問
(1)學生社團根據活動需要可在校內、校外聘請若幹學術造詣深或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活動的有關人士擔任學生社團的顧問。學生社團顧問的職責是在學生社團登記的宗旨內對學生社團的活動進行指導和幫助;
(2)聘請顧問時,學生社團須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正式聘請。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納新
(一)全院學生社團納新由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統一安排,在10月以前完畢,有特殊原因需在其他時間進行招新的,須經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批準;
(二)學生社團公開納新前應向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寫明納新預計人數、會費金額、宣傳資料及形式等其他事項;
(三)經批準後,由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安排各社團統一向全院納新;
(四)學生社團納新完成後,應在兩星期內面試完畢,並召開本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確定會員數。
(五)各學生社團應在十月前將新會員名冊交至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備案。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奉行自主、公開原則,但必須接受院團委及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的管理、監督。社團的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天美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將計劃(包括經費預算)交至學生社團管理中心,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團存檔,一份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存檔。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在每一次活動前一周填寫活動申請表,經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審核批準,院團委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活動。社團及活動組織者要對活動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負責。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向院團委進行書面的總結匯報。
第二十五條 社團舉辦院內其它單位或院外團體、單位的聯合活動,須事先征得學生社團管理中心、院團委同意後並上報合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及活動方案,由院團委報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活動結束後,需領取總結表,認真、真實填寫活動情況,不允許有虛假內容,否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團舉辦群眾性集會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在天美舉行室內外群眾性集會和活動,須在一周前向院團委提出申請,有教工參加的群眾性集會和活動須經院團委向院黨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舉行。
(二)申請時須說明集會和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等。
(三)社團和活動的組織者要對集會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社團出版刊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院團委對社團刊物實行註冊登記製度。社團刊物僅指社團編印的、未經有關新聞出版單位批準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刊物(包括小報)。
(二)社團出版刊物,應先向院團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經費預算報告,申請時應申報刊物的名稱、宗旨、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費來源、發行範圍及方式等。
(三)經院團委批準後,社團方可開始征稿籌集經費等有關出版刊物的準備工作。征稿結束後社團須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報院團委審批,經審查批準後,方可在指定的範圍內打印、製作。
(四)社團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編者自負責任。
(五)社團刊物只限於院內宣傳和交流。需與院外單位和個人交流的須經院黨委宣傳科同意。
(六)凡經登記批準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須送三份分別交院團委、院黨委宣傳科存檔。
(七)社團刊物需要公開發行,須經院團委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社團張貼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公開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廣告和宣傳品等,應向院團委申報,經批準後,張貼在院內指定的布告欄上,不得在建築物的門、墻和樹木及電線桿上張貼。
(二)張貼物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紙張整潔且須署社團正式名稱,以示負責且便於聯系。
(三)嚴禁張貼未經批準的各種活動的通知、海報、廣告等,嚴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圖畫、標誌等。
第三十條 社團網站(主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建立網站(主頁)須向院黨委宣傳科提交申請報告並附該網站(主頁)的樣本打印稿一份,經批準後方可發送到網絡上。
(二)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天美管理條例以及可能在院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三)不得盜用歸口指導單位或其它機構或組織的名義發布信息。
(四)不得將侵犯任何人的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商業秘密等其它專屬權利之內容加以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它方式傳送。
(五)不得將有關幹擾、破壞或限製任何計算機軟件、硬件或通訊設備功能的軟件病毒或其它計算機代碼、檔案和程序等資料,加以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以其它方式傳送。
(六)學生社團對經由社團網站(主頁)上載、張貼、發送電子郵件或傳送的內容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在學期初將上學期總結、財務登記本、會議記錄及其它重要檔案交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審核,並交院團委審批。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解散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更改名稱、合並或結構需要變更的,須經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審核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社團解散時,方可提出解散申請。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團管理中心報院團委批準後,有權將其解散:
(一)會員長期不足20人;
(二)連續半年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的;
(三)不服從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不進行學生社團註冊的;
(五)自行解散的;
(六)勒令取消的;
第五章 學生社團考核
第三十五條 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每年度依據《天美平台學生社團等級評比細則》、《天美平台優秀學生社團幹部、優秀會員、活動積極分子評比辦法》對各社團一學年工作進行評議,評選出社團等級及該年度“優秀社團” 、“優秀學生社團幹部” 、“優秀會員”和“活動積極分子”。
第三十六條 各社團參考社團的評比辦法,自行評比出 “優秀會員”和“活動積極分子”。並上報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審核。
第三十七條 考核原則上在九月份完成。“優秀社團”由院團委頒發證書並向全院公布;“優秀學生社團幹部” 、“優秀會員”和“社團活動積極分子”由院團委統一頒發榮譽證書並進行表彰;由院學生社團管理中心統一進行綜合測評加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凡以前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者,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天美平台學生社團管理中心。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