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優秀“青少年維權崗”
創建、評比、表彰、考核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一) 為促進全市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更加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全面加強對創建活動的指導和管理,推動創建活動的規範化、製度化,根據《江蘇省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評比、表彰管理辦法》,結合常州實際,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二)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是指與青少年事務直接有關的基層單位中自覺履行法律和政策賦予的職能,為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做出突出貢獻並經考核、命名的單位。
(三) 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由團市委、市綜治辦牽頭,在全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廣播電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系統和行業以及區、街道(鄉)青少年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機構中廣泛開展。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原則上設在上述系統和行業的基層單位,以後逐漸延伸。
(四) 開展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是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和保障,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措施。這項活動有利於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關註和參與青少年維權工作;有利於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保障社會穩定;有利於調動廣大青少年投身兩個文明建設的積極性。
(五)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是縣級以上團組織、綜治辦聯合同級有關行業和系統為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共同命名的專用名稱,任何行業、系統不得單獨命名使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六) 常州市成立由團市委、市綜治辦和市有關單位領導同誌組成的全市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簡稱“創建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團市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及創建活動的具體實施。
(七)各市(區)應成立相應的創建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創建工作。各創建行業、系統可以與共青團、綜治辦共同組成本行業、本系統的創建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及創建活動的具體實施,並接受市創建領導小組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條件和標準
(八) 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單位應具備和達到以下基本條件和標準:
(1)創建單位高度重視創建工作,成立本單位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2)創建單位及其成員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
(3)創建單位把創建活動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分工明確,責任到位,有明確的創建目標、具體的工作措施、規範的運行管理機製和完整的創建檔案。
(4)創建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青少年維權崗在行動”活動,針對侵害青少年權益的突出問題或社會熱點問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或專題維權行動,為青少年提供切實有效的維權服務。
(5)創建單位及其成員註重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
(6)創建單位有行政級別的(或有參照行政級別的),原則上應為處級以下單位(含處級)。
(九) 除基本條件和標準外,各聯創行業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應根據不同行業(系統)的工作性質、業務職能和特點,製定有針對性的創建標準細則和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章 評選與表彰
(十)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評比原則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申報、考核的辦法進行,實行年初申報、年中培訓、年底表彰、年度確認的評選製度。省級和全國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在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中推薦。申報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必須是所轄市、區一級的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市直單位可直接申報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
(十一)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命名實行嚴格的申報考核製度,命名工作要根據確定的條件和標準,嚴格考核、認真評比。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評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十二) 市創建領導小組對能夠較好地履行職責,達到創建條件要求,並在青少年維權事業中具有導向和示範作用的單位,通過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通過公示後予以命名表彰,並授匾牌。
(十三) 凡未按要求申報或按規定期限逾期不報的,均視為自動放棄。
(十四) 對榮獲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單位,要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予以獎勵。同時各創建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把對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獎勵納入本行業本系統職工獎勵體系。優秀“青少年維權崗”主要負責人、創建人員在幹部選拔、評選、晉級、學習深造等方面享有優先條件。
第五章 考核與管理
(十五) 建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管理檔案(包括創建意見、創建機構名單、創建計劃和措施、工作記錄、崗位規範、重點維權事件登記表等),逐步建立和完善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申報、推薦、評選、考核、命名、獎勵的檔案資料,實現創建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
(十六)建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工作培訓製度。市創建領導小組將定期舉辦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工作培訓班,不斷提高全市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工作水平。
(十七)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實行掛牌製度。銅牌由市創建領導小組按規定標準統一製作,凡獲得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號的單位,應將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匾牌懸掛在醒目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 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匾牌製作規定:
1、材料:銅板底;
2、字體:“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為隸書,落款及日期字體為黑體字;
3、顏色:“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為紅色,其余為黑色;
4、尺寸:480mm×300mm。
(十九) 各級創建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動態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中,若發現創建活動不達標者,向其出示黃牌,限期一個月整改,經兩次整改仍不達標者,將撤銷榮譽稱號,並且五年內不得授予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號。
(二十) 凡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集體發生以下情況者,將被強製摘下牌匾,並撤銷榮譽稱號:
1、本集體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現象或主要負責人受刑事處罰的;
2、在日常工作中出現重大過失或機關工作人員出現瀆職、玩忽職守的;
3、被新聞媒體曝光,群眾反響強烈,經查證屬實的。
(二十一)撤消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由市創建領導小組決定,摘下的牌匾歸至市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二)各創建行業、系統可根據實際製定實施細則。
(二十三)本市內的國家級、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適用團省委、團中央的有關管理規定,由市創建領導小組進行管理。
(二十四)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市創建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十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