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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0-09-02   點擊:47853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系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采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同學服務;

  (四)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臺灣省和港澳同學的聯系,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

  (五)發展同各國、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支持各國、各地區人民和學生的正義事業。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四條 本會參加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製。

  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的學生會、高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研究生會、國外中國留學生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依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在中國共 產黨的領導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全國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全國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製。

  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學聯委員會;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全國學聯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 重大事項。

  第十條 全國學聯委員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全國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至少應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

  全國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全國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全國學聯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對於需由全國學聯委員會決定的個別事項,可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全國學聯委員開會議決。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集的委員會議,由所在地方的全國學聯主席團成員主持。

  全國學聯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製。

  全國學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全國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全國學聯主席團是全國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

  全國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全國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國學聯主席團決定重要事項實行表決製。

  全國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幹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製度。

  全國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國學聯代表大會和全國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全國學聯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國學聯委員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全國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審議和批準全國學聯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批準任免全國學聯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十二條 全國學聯秘書處是全國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全國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全國學聯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全國學聯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國學聯的經費和財產;

  (四)在全國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托,對外代表全國學聯。

  第四章 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地方學生聯合會

  第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製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誌願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二)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三)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校園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系,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第十六條 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高等學校的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可成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

  第十七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聯合會是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會員團體的地方聯合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代表大會一般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聯委員會、主席團、秘書處的產生、組成辦法及其職權等,可參照本章程對全國學聯的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區學聯組織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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